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提到,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三类事项中,关于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财政、土地、金融、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的要素类政策(措施),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以下为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等规定,现就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布如下:
一、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财政发展重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五年和五年以上财政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等;
(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财政、土地、金融、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的要素类政策(措施),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立法决策事项;
(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四)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订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五)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六)例行性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七)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八)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 日